(2015)大民二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佳欣、杨洪珠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096号原告:陈佳欣。委托代理人:李艳艳。被告:杨洪珠。第三人:孙颖。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欣与被告杨洪珠、第三人孙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陈佳欣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如魁代理审判员 李 鹤代理审判员 刘盈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