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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佳欣、杨洪珠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096号原告:陈佳欣。委托代理人:李艳艳。被告:杨洪珠。第三人:孙颖。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欣与被告杨洪珠、第三人孙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陈佳欣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如魁代理审判员  李 鹤代理审判员  刘盈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