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某、徐某与徐某、孙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孙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817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孙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8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提出撤诉申请,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季久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