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行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昌明、邹菊香、王德文、吕绍华、王君华、朱金成行政其他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行终字第49号上诉人张昌明,男,194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上诉人邹菊香,女,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上诉人王德文,男,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上诉人吕绍华,男,194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上诉人王君华,男,195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中县。上诉人朱金成,男,194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六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昌宏(特别授权),四川佳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昌明、邹菊香、王德文、吕绍华、王君华、朱金成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昌明、邹菊香、王德文、吕绍华、王君华、朱金成上诉称:原审法院将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为“本案系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定性错误,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适用法律错误,原资中县球溪镇砂石组、饮食店(又名婆婆店)、贸易服务部的开办单位是资中县球溪镇人民政府,其负有对所开办单位企业组织清算的法定职责。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并指令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昌明、邹菊香、王德文、吕绍华、王君华、朱金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莉审 判 员 薛久强代理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成雅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