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宁夏君盛驰物流有限公司与杨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君盛驰物流有限公司,杨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君盛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平罗县增瑞汽修城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477017-8。法定代表人李晓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志,男,回族,1968年3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君盛驰物流有限公司运费467488.3元、逾期付款利息20000元、违约金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413元、执行费7639元,合计53154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杨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君盛驰物流有限公司案件款531540.3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怀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