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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世沛,潘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潘世沛,被执行人潘彩英,本院在执行潘世沛申请执行潘彩英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达成分期履行赔偿义务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潘彩英已依照执行和解协议于2015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潘世沛支付10000元,申请执行人潘世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钟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义务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及利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钟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