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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辖终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溪市喜瑞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生。上诉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撤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该不动产所在地在兰溪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