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林涛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林涛,户县石井镇冯官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保字第00140号申请人陈林涛,男,1974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户县石井镇冯官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晨,系该村村委会主任。申请人陈林涛以其给被申请人户县石井镇冯官寨村村民委员会建造村委会办公楼,后经双方结算,现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工程款360060元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户县石井镇冯官寨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5006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林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户县石井镇冯官寨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50060元。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