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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110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9日被羁押,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张×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硕代理审判员  金昌伟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