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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李剑伟行政处罚纠纷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662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邓杰。被执行人李剑伟,男,系白山市浑江区鹏程铁矿渣加工厂金英分厂个体经营者。执行申请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李剑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人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浑行非执字第120号行政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剑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浑行非执字第120号行政裁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浑执字662号行政处罚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杜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