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4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与周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周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439-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欧阳湘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娇,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043。(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娇在珠海华润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丽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艳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