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1944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梦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