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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高秀琴与王文善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秀琴,王文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高秀琴,女,1958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文善,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高秀琴申请执行王文善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文善已按照(2015)淇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