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孙桂凤与李春华、李加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凤,李春华,李加义,李宏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孙桂凤。被告:李春华。被告:李加义。被告:李宏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凤诉被告李春华、李加义、李宏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凤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桂凤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孙桂凤负担。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