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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梁彩梅诉顾秀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857号原告梁某某,女,1966年8月9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660809160X,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四家子镇热水汤村德力胡同组。被告顾某某,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6501261613,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景海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