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文俊与牛丽华,陶曙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俊,牛丽华,陶曙光,重庆陶冶之然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950号原告李文俊,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生。被告牛丽华,女,汉族,1965年10月31日生。被告陶曙光,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生。被告重庆陶冶之然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号第二层205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陶冶。原告李文俊诉被告牛丽华、陶曙光、重庆陶冶之然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文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俊撤回对被告牛丽华、陶曙光、重庆陶冶之然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文俊负担。审 判 长 王 超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魏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纪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