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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何志祥与舟山市普陀区市政管理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祥,舟山市普陀区市政管理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民初字第771号原告何志祥。被告舟山市普陀区市政管理局。负责人黄海頻。本院在审理何志祥诉舟山市普陀区市政管理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何志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舟山市普陀区市政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何志祥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志祥撤回对舟山市普陀区市政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何志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