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郝一多与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一多,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9844号原告郝一多,男,汉族,1989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李晓霞,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388号11-15#,组织机构代码06617636-7。法定代表人郝一多。委托代理人郭灿,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一多与被告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一多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郝一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郝一多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