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初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3751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1967年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星子县。委托代理人万克,江西康润(星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女,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克、被告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离婚后与被告于2003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后因搬家等因素致结婚证遗失,2007年5月28日补办星结字1165号结婚证。2004年5月6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原告系人民教师,在蓼花中学任教,被告无固定职业,无稳定的收入。由于双方接触不多,沟通缺乏,匆忙结婚,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2006年至今,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一直过着名义上是夫妻,暗地里连路人都称不上的生活,也就结婚的头两年双方感情还勉强过得去,此后的大约10年间,双方几乎处于两地分居状态,即便偶有团聚,也没有共同语言,偶有言语上的交流,也都是因儿子的生活与学习,有时双方同睡一个屋子,在外人看来还算和谐的夫妻,实质上双方都是分居而睡,没有单独的接触,肉体交流几乎为零。原、被告双方不光是性格上的不合,还有更多无法用语言表达的痛苦,致使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就算有那么一点点不算夫妻感情的感情,也早已在彼此鄙视的眼光中消耗殆尽。原告有固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较之被告更有利于儿子陈某乙的成长。婚姻期间,双方添置了住房等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为了家庭幸福,为了社会稳定,原告向贵院诉请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处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原告提出离婚的事实是捏造的,其请求离婚的理由不成立,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很早就认识,2002年初确定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交往,奠定了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于2003年6月21日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恩爱,结婚一年,生育一子,一家人一直过着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原告系受到婚外情的影响,才提出离婚,但只要原告改正错误,与第三者解除不正常的关系,被告愿意原谅原告,共同维护幸福完整的家庭。2.儿子已经十一岁,平时与被告生活在一起,大部分时间是被告在对儿子抚养教育,如果改变儿子的生活环境,对儿子的健康成长不利。3.财产问题,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再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21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28日补办结婚证,字号为星结字1165号,双方于2004年5月6日生育婚生子陈某乙。庭审中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江西省星子县星光大道*栋*单元*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南康镇字××号)、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六一路琼新新村1号*座*单元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长城牌小轿车一部(车牌号:闽A×××××)。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且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并育有一子,有较稳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婚后曾为家庭琐事、异地工作等事发生纠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且被告强烈要求与原告和好,维持家庭的幸福美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离婚依据不足,故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增进彼此的沟通和理解,各自改正不足,共同维护家庭圆满和谐,为子女营造良好家庭氛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典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