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4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建明与郭伟卫、刘泽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5)临民初字第4803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民事二庭拟稿人:杨宏凯份数:6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4803号原告杨建明,男,个体户、现住杭锦后旗陕坝镇北二街酒业新村小区2栋2单元302号。委托代理人魏涛,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郭伟卫,女,个体户。被告刘泽昊(系郭伟卫丈夫),男,个体户。被告蔡志成,男,个体户。原告杨建明与被告郭伟卫、刘泽昊、蔡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建明因被告郭伟卫、刘泽昊、蔡志成未偿还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承担利息,其中200万元本金从2014年10月3日起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还清款为止,另150万元本金从2014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还清款时止。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2014年7月3日郭伟卫在蔡志成的担保下向杨建明借款200万元,月息2.5分,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3日。2014年7月16日郭伟卫、刘泽昊向杨建明借款150万元,月利率2.5分,借款期限一年,蔡志成为担保人。郭伟卫、刘泽昊借款后于2014年10月15日还款5万元、11月12日还款10万元,剩余款项未偿还。被告郭伟卫、刘泽昊夫妻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蔡志成作为担保人未与原告杨建明约定担保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被告之间借款利率约定为月利率2.5分,原告杨建明将被告郭伟卫偿还的15万元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为利息收入,以及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分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郭伟卫声称其丈夫在异地工作,还款小票由其丈夫保管,因工作原因不能及时回来提供还款证据,申请延期开庭,因本院已向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给足了举证时间,故被告的延期开庭申请理由不足,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伟卫、刘泽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建明借款350万元,并按月利率2分承担利息,其中200万元本金从2014年10月3日起,另150万元本金从2014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蔡志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00元,原告杨建明已预交43200元,由被告郭伟卫、刘泽昊负担21600元。退还原告杨建明2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宏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期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于债务人对债务承贷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