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苏云与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罗苏云,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738号申请执行人罗苏云。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苏云和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7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玮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