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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饶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某,务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7日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饶某来到万年县人民医院门诊楼二楼儿科医生办公室,将患者母亲被害人朱某放在医生办公室椅子上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1部白色OPP0牌821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1条金项链和1只金戒指(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300元)、1只银手镯(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3.9元)及现金人民币800元。2015年2月3日11时左右,被告人饶某来到万年县人民医院医技楼二楼化验室将患者被害人李某外衣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460元盗走。综上,2014年9月17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被告人饶某共实施盗窃2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63.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归案情况说明、购物信誉卡、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证人王某、胡某、凤某、韩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饶某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盗窃在医院就医的患者、患者亲属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饶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在医院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3、被告人盗窃次数达二次以上,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聂金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