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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何增祥与南通达鼎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增祥,南通达鼎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何增祥,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南通达鼎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有如,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何增祥与被执行人南通达鼎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何增祥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南通达鼎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何增祥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南通达鼎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何增祥如发现被执行人南通达鼎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