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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邦峰与被告刘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邦峰,刘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480号原告宋邦峰,男,成年,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告刘建民,男,成年,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邦峰诉被告刘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世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邦峰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5元,由原告宋邦峰负担。审判员  周云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