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邦峰与被告刘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邦峰,刘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480号原告宋邦峰,男,成年,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告刘建民,男,成年,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邦峰诉被告刘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世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邦峰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5元,由原告宋邦峰负担。审判员 周云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