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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237号原告:王某,女,200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教师,系原告王某之母,住址同上。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教师,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媛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