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杨英与徐小波、胡天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杨英,徐小波,胡天津,徐文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879号原告:王杨英。被告:徐小波。被告:胡天津。被告:徐文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杨英与被告徐小波、胡天津、徐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杨英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琍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