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调确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方伟荣与昌图县中心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伟荣,昌图县中心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调确字第00042号申请人方伟荣,女,汉族,1954年11月0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凤洁,男,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顺,男,汉族,1944年07月24日出生。申请人昌图县中心医院,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政府大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中华,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越,昌图县中心医院副院长。患者王权于2015年03月30日以“阵发性腹痛,进食油腻后加剧”为主诉入昌图县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胆囊结石、慢性胆囊炎、左肺感染、左肺陈旧性结核、乙型肝炎、高血压1期,补充诊断为胆管癌。于2015年04月10日全麻下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中因胆囊三角区致密,炎症较重,改开腹胆囊切除术。2015年04月27日到04月30日,胆红素逐渐升高,MRCP提示胆管占位,于2015年05月01日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切除胆总管第一段,术后05天病理确认为胆管癌。2015年08月01日,患者临床死亡。后医患双方发生纠纷。申请人方伟荣与昌图县中心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经铁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5年08月11日作出(2015)铁医调字第043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昌图县中心医院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方伟荣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116000元整;二、自本协议生效后,患方申请人自收到医方给付上述款项之日起,医患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此纠纷终结,双方再无争议。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索要任何费用或提出其他请求,亦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本院于2015年08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方伟荣与申请人昌图县中心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谢贵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方伟荣与申请人昌图县中心医院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贵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 汪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