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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梓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谭云与陈胜伟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云,陈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梓民初字第682号原告谭云,男,生于1984年10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苏银花,成都市成华区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胜伟,男,生于1981年8月17日,汉族。原告谭云与被告陈胜伟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公告开庭审理时间定为2015年8月18日上午9:30分,开庭期至,原告谭云及其代理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经联系原告代理人称其在外地,原告本人及代理人均无法到庭,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谭云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云负担。审 判 员  庞元东代理审判员  白 杨人民陪审员  何安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