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湖北省郧西县供销社工业品公司、袁正香与袁正香、杨露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省郧西县供销社工业品公司,袁正香,杨露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湖北省郧西县供销社工业品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人民街。法定代表人章大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申林,郧西县直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出庭、辩论、调解等特别授权。被告袁正香,女,生于1953年3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下岗职工。被告杨露露,男,生于1986年11月28月,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公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郧西县供销社工业品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品公司)诉被告袁正香、杨露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工业品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袁正香、杨露露已返还占有原告工业品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郧西县城关镇环城东路91号棉花仓库房一套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民事权利。原告工业品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既不侵害被告袁正香、杨露露的合法权益,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省郧西县供销社工业品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3元减半收取为1146.5元,由原告湖北省郧西县供销社工业品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峻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