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霍占生与被告王凤才、刘翠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占生,王凤才,刘素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承民初字第2350号原告霍占生被告王凤才被告刘素芹原告霍占生与被告王凤才、刘素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艳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占生、被告王凤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素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6日上午,我家下水道堵了,我去房墙外通下水道,此时王凤才到场,骂我并说谁让我通下水道的,我说我家下水道凭啥通知你,话音刚落王凤才将我薅到坎下就打,并威胁我说“你不选我当组长,必然选刘振强当村长”,我说选不选是我的权力。正打着,我妻子、女儿赶到,这时王凤才停止不打,过了一会我再次通下水道,王凤才妻子刘素芹到场打我,被家人拉开。我被送到承德县中医院抢救,住院治疗好转出院。后经派出所调解,被告承认将我上衣撕坏,但拒不赔偿。现要求二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合计12611.1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承德县中医院诊断书;出院记录一份;住院病历一份;医疗费收据4张,4704.50元;交通费发票31张,312.00元;收费明细两页。被告王凤才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没有打原告。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不予承担责任。本院为查明事实,依法调取了承德县公安局治安案件调解卷宗一册。经庭审质证,被告王凤才对其和其妻子刘素芹在派出所的笔录中所陈述内容予以认可,对其他人陈述的内容不予认可,对原告提交的治疗和损失方面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其未打原告,原告的损失与其无关。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原告在自家墙外通下水道,被告王凤才认为原告家下水道流出的水会进入其土地内,进行阻止,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被告王凤才将正在坎上通下水道的原告霍占生拽下导致原告受伤。原告霍占生受伤后被送到承德县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脑梗塞,住院治疗6天,花医疗费4704.50元。出院医嘱:休息、加强营养、不适随诊。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凤才因原告家下水道流水进入其土地与原告产生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找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其直接与原告发生争执导至原告受伤,对原告的损伤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称被告刘素芹对其进行了欧打,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刘素芹在派出所的笔录中不予认可,且能证明原告主张的证人均系原告霍占生的近亲属,该部分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刘素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凤才辩称原告诊断中治疗脑梗塞部分与其无关,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是否对脑梗塞进行治疗,不能证明哪些药费系治疗脑梗塞的费用,其该辩解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现在已经63周岁,已失去劳动能力,且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有其他收入来源,其误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付,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大部分系出租车票,属于扩大损失,本院对其交通费予以酌定为200.0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可确认为:医疗费4704.50元、护理费6天×60.00元/天=3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天×50.00元/天=300.00元,营养费6天×20.00元/天=120.00元、交通费200.00元,合计人民币5684.50元。本院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凤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霍占生各类经济损失人民币5684.50元的60%,即3410.70元。二、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元,原告霍占生负担48.00元,由被告王凤才负担7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交纳与一审判决同等数额的上诉费,上诉期满七日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艳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