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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四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安徽拜伦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宣城市银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拜伦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市银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四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拜伦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葛袁源,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城市银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韩国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小燕,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拜伦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宣城市银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二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徽拜伦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袁源、被上诉人宣城市银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小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拜伦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当庭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拜伦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拜伦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上诉人安徽拜伦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环审判员 魏牟莉审判员 包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艳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