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武执民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羊代平、王泓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武执民字第108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被告浙江武义德胜塑料照明有限公司、羊代平、王泓、汤香女、王涛、王家晖、王江、程美英、羊永明、金蕊丽、武义县奥运制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金武商初字第0056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于2014年08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武义德胜塑料照明有限公司、羊代平、王泓、汤香女、王涛、王家晖、王江、程美英、羊永明、金蕊丽、武义县奥运制伞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70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金武执民字第108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