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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与雷双香、闭祥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住所地横县横州镇茉莉花大道南侧龙池新城商铺。诉讼代表人:黄丽娟,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支行职工。被告:雷双香。被告:闭祥州。系雷双香丈夫。被告:谢君懂。被告:黄娇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横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横县支行)与被告雷双香、闭祥州、谢君懂、黄娇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燎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谢君懂、黄娇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双香、闭祥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6日,原告与四被告共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联保小组各成员均自愿为原告向本小组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雷双香、闭祥州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雷双香向原告贷款50000元;用于种甜玉米;贷款年利率为14.58%;贷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雷双香发放50000元贷款。借款到期后,被告雷双香只归还借款的利息5520.25元。截止2015年6月5日,被告雷双香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和罚息2378.31元未归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雷双香、闭祥州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继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合同义务。被告谢君懂、黄娇娇作为联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雷双香、闭祥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和罚息2378.31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6月5日,往后另计);2、判令被告谢君懂、黄娇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编号为4500024121404333303《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证明被告雷双香、闭祥州、谢君懂、黄娇娇自愿成立联保小组,联保小组各成员均自愿为原告向本小组的其他成员发放的50000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编号为45000241114045932024《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证明被告雷双香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证明原告于2014年4月26日向被告雷双香发放50000元贷款的事实;4、《个人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证明原告与被告雷双香达成分期还款计划;5、四被告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被告雷双香与闭祥州属夫妻关系。被告谢君懂、黄娇娇辩称,对原告起诉被告雷双香、闭祥州欠款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我们只是联保小组成员,对被告雷双香、闭祥州的债务不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谢君懂、黄娇娇没有书面证据提交。被告雷双香、闭祥州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雷双香、闭祥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雷双香与闭祥州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雷双香、闭祥州、谢君懂、黄娇娇签订编号为4500024121404333303《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被告雷双香、闭祥州、谢君懂、黄娇娇自愿成立联保小组,从2014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原告可根据联保小组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50000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数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与任一小组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遂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雷双香、闭祥州签订编号为45000241114045932024《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雷双香向原告贷款50000元;贷款用途为种植甜玉米;贷款年利率为14.58%;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被告雷双香承诺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如被告雷双香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雷双香发放贷款50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载明,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4年4月26日至2015年4月26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雷双香只归还借款的利息5520.25元。截止2015年6月5日,被告雷双香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和罚息2378.31元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雷双香、闭祥州、谢君懂、黄娇娇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原告与被告雷双香、闭祥州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雷双香发放了贷款50000元,被告雷双香应按期还本付息。其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闭祥州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配偶一栏签名确认借款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被告雷双香、闭祥州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谢君懂、黄娇娇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联保小组成员及配偶一栏签名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连带担保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谢君懂、黄娇娇依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君懂、黄娇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雷双香、闭祥州追偿。因此,被告谢君懂、黄娇娇提出,其只是联保小组成员,对被告雷双香、闭祥州的债务不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双香、闭祥州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的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的利息和罚息(截止2015年6月5日,利息和罚息为2378.31元;从2015年6月6日起,利息和罚息按编号为45000241114045932024《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二、被告谢君懂、黄娇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被告雷双香、闭祥州追偿。案件受理费1109元,减半收取555元,由被告雷双香、闭祥州、谢君懂、黄娇娇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孙燎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覃柳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