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文若与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开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若,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440号原告:黄文若,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傅莲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开运,董事长。被告:胡国开,男,汉族。本院审理的原告黄文若诉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两被告所有的现金1077548元存款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开所有的现金1077548元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蔡泓的担保财产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桃林路815弄5号6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13)第01085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