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翁从军、陆田强等与郭奎君、龙亮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翁从军,个体工商户。原告:陆田强,个体工商户。原告:黄晓燕,个体工商户。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春,广西柳城县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奎君。被告:龙亮朝。本院在审理原告翁从军、陆田强、黄哓燕诉被告郭奎君、龙亮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从军、陆田强、黄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莫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梁人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