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执字第7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查晓兵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晓兵,上海永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7231号申请执行人查晓兵,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被执行人上海永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XXX号三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301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永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前支付申请人人民币70,974.5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964.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永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1,936.12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闻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