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少民初字第1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刘××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少民初字第11886号原告王××,男,1977年1月9日出生。被告刘××,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隗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