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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少民初字第1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刘××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少民初字第11886号原告王××,男,1977年1月9日出生。被告刘××,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隗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