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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习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程胜明申请执行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程胜明,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程乡印江村,农民。被执行人罗静,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马临工业区。程胜明申请执行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住房、车辆等相关财产,现申请人程胜明以被执行人胡建怀在外务工、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对本案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习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煜审判员 倪卫中审判员 袁小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