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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绍纪与邓沛和、陈玉珍、吴玉婵、陈伟光民间借贷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纪,邓沛和,陈玉珍,吴玉婵,陈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181-6号申请执行人刘绍纪,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邓沛和,男,193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陈玉珍,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吴玉婵,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陈伟光,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刘绍纪与被执行人邓沛和、陈玉珍、吴玉婵、陈伟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要求邓沛和、陈玉珍、吴玉婵、陈伟光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玉珍名下有一块土地【证号:云府国用(2005)第002807号】可供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玉珍位于云浮市区城西朱屋的土地【证号:云府国用(2005)第002807号】,查封期间不得对该土地进行转让、出卖、赠与、过户、抵押等处分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培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