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严某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思刑初字第104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曾用名:严秀机,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家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销售假药罪,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羽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某在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村西亭里42号,其无证经营的成人计生用品店内销售药品。2014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在该店内查获被告人用于销售的药品“性欲伟哥”10盒、“蚁力神”4盒、“蚁力神生精胶囊”3盒、“帝王丹”4盒、“硬到底”5盒、“鹿血片”7盒、“锁精延时100%”2盒,被告人严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药品未取得国内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应按假药论处。以上事实有缴获的药品、取证笔录、扣押决定书、药品照片、证人谢某、陈某的证言、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认定意见、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被告人的户籍登记资料、其他法律文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严某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假药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假药“性欲伟哥”10盒、“蚁力神”4盒、“蚁力神生精胶囊”3盒、“帝王丹”4盒、“硬到底”5盒、“鹿血片”7盒、“锁精延时100%”2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倪宗泽人民陪审员吴继红人民陪审员陈莉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林嘉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