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炳洪与张智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洪,张智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张炳洪。委托代理人:包妍。被告:张智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炳洪诉被告张智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炳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炳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洪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炳洪负担。审 判 员 吴松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筱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