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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炳洪与张智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洪,张智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149号原告:张炳洪。委托代理人:包妍。被告:张智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炳洪诉被告张智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炳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炳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洪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炳洪负担。审 判 员 吴松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筱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