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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保字第0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春屹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尚赏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春屹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尚赏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尚赏居俪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保字第00100-2号申请人重庆市春屹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18号附4幢16-5,组织机构代码68149938-7。法定代表人谢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昌伟,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王宗霞,女,1979年4月3日生。被申请人重庆尚赏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政府办公大楼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刘升东。被申请人重庆市尚赏居俪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土桥镇政府办公大楼第三层。法定代表人韩清。申请人重庆市春屹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尚赏居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尚赏居俪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春屹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市春屹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何明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