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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莫峰申请执行岳彦涛欠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峰,岳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莫峰,男,1989年7月13日生。被执行人岳彦涛,又名岳二涛、岳涛,男,1987年10月17日生。莫峰与岳彦涛欠款一案,根据本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依据判决应执行内容为:367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450元。现被执行人岳彦涛缴纳3000元后不再履行应尽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研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卢法执字第26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