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二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新疆骏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骏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702号原告:新疆骏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组织机构代码:58933422-1。法定代表人:黎燕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俊成,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系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组织机构代码:22858563-1。法定代表人:XX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骏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翔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骏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9.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04.57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204.56元。审判员 徐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