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3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春林与北京车得宝汽车装饰服务中心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林,北京车得宝汽车装饰服务中心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966号原告刘春林,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枭峰,男,1982年9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车得宝汽车装饰服务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北一街**号***号楼*单元**号。经营者廖志琼,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华,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原告刘春林与被告北京车得宝汽车装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车得宝中心)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新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春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枭峰、被告车得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韩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春林诉称:自2014年1月16日以来,车得宝中心出具两份虚假证明,分别证明我方车辆(×××与×××)使用该中心提供的终身免费洗车卡两张,证明材料并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他人通过QQ群(X)、搜房网业主论坛、珠江逸景小区宣传栏等多处对我进行造谣、诽谤、诬陷。我曾因此事与车得宝中心负责人韩华进行沟通,要求停止对我的侵害。事后车得宝中心不但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反而变本加厉。车得宝中心于2015年3月30日将此虚假证明提供给我诉雍静姝名誉权纠纷一案中的被告雍静姝作为其证据,试图影响最终司法裁判。因此此虚假证明于2014年1月16日至今经居住人数达6000多人的珠江逸景小区宣传栏、日访问量达20多万网民的搜房网业主论坛以及有着600多人的QQ群(X)等多处进行宣传,宣传范围特别广,涉及浏览受众特别大;这些没有真凭实据侵权行为侵犯了我的一般人格权;把我的个人车辆信息公布并给了第三人严重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和财产安全。以上被告的这些事实行为,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的情况下出具给第三方让其在我的生活范围和互联网上任意扩散,给我造成了严重的人格尊严损害,让不知真相的公众误认为我是个利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人,因此我遭受了生活和工作中不知真相的所有人的谩骂及背后不好的评论,我的生活工作受到谩骂、职责等严重的干扰,使得我身心疲惫,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精神遭受极大痛苦,这些恶意诋毁我的人格尊严,使我生活圈的群众和朋友对我的社会评价极度降低,严重侵害了我的人格权。故我请求法院判令车得宝中心立即停止侵犯我人格权、隐私权及财产安全的行为;公开对我书面赔礼道歉,并在珠江逸景小区及各单元公告栏、QQ群(X)、搜房网业主论坛等涉及侵权处张贴、发布道歉信为我消除影响;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不应就相同的被告、相同的诉讼标的、相同的诉讼请求重复诉讼。本案原告刘春林于2015年4月将本案被告车得宝中心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就相同的事实理由、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6月18日做出了(2015)通民初字第746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刘春林的诉讼请求,刘春林对该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刘春林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撤回了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春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新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