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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5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山东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双龙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485号原告山东双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政,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济南市人,现住济南市,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法定代表人惠**,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双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双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双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山东双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訾荣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