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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要法执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步支行与李福志、李乐斯、黄敏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步支行,李福志,李乐斯,黄敏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140-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步支行,住所地高要市禄步镇新龙中路。被执行人李福志,汉族,住高要市禄步镇禄步村。被执行人李乐斯,汉族,住高要市禄步村委会。被执行人黄敏琪,汉族,住高要市禄步村委会。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步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福志、李乐斯、黄敏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肇要法禄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5年1月6日前履行清偿借款和执行费合计74363.9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福志、李乐斯、黄敏琪银行存款共74363.9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义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映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