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贾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663号原告贾平,女,195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代表人禹琳,该行行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贾平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山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俊审 判 员 陈潇潇人民陪审员 张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