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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傅祖萍申请宣告王桂芳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祖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85号申请人傅祖萍,女,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傅祖萍要求宣告王桂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桂芳,女,192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诉讼代理人傅静,女,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傅祖萍、傅静与王桂芳均系母女关系。2009年11月5日,王桂芳在重庆市江北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肺部感染、老年性痴呆等,申请人傅祖萍认为王桂芳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宣告王桂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傅祖萍作为王桂芳的监护人。傅祖萍、傅静对由傅祖萍作为王桂芳的监护人均无异议。经鉴定,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于2015年8月5日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王桂芳诊断:器质性智能障碍;2、被鉴定人王桂芳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鉴定结论由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人作出,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桂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傅祖萍为王桂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蓝 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续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