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付俊书与陕西中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0600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俊书,陕西中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600号申请执行人付俊书,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陕西中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振兴路80号交通新苑1号楼503室。法定代表人肖土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受理的付俊书申请执行陕西中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执字第00600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