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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334号执行申请人冯某某,男,住陕西省宁强县阳平关镇。被执行申请人徐某某,女,住陕西省宁强县阳平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某某与被执行申请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6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徐某某应履行执行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民初字第006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怀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洁 来自